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商家货架上有三瓶待售的某品牌“原生精华液”,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三盒“原生精华液”,并将产品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68元/盒。至案发,上述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备案信息,但未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产品。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其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看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产品标识。如果发现化妆品产品质量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或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下一步,枫泾所将持续加大对化妆品领域的执法力度,强化化妆品安全监管,及时排查化妆品经营使用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富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