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某商店内有在售的XX-素羊排等3种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18元。
经核查,该经营者首次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还立即自行改正并开展自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 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该经营者诚恳表示:“非常感谢市场监管局给予的理解与指导,此次经历为我敲响了警钟,让我深刻认识到依法依规经营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容有失。今后一定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自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响应,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一是迅速部署,推动政策落地。第一时间召开全局工作部署会,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深入学习两个清单的具体内容,要求执法人员务必准确把握政策核心,确保在日常执法中能够精准运用。二是规范流程,严格案件办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求严格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对于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条件的案件,要求执法人员详细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阐明具体理由,并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三是强化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适用“两个清单”的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有效避免了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政策的顺利实施。
下一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秉持“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持续深化服务型柔性执法新模式,以更有温度的市场监管举措,为助力融安县“农业县转工业县”的发展战略,以及营造更加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通讯员李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