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惠康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3月13日,我局组织的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常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1.质量体系无法有效运行,部分留样和数据无法追溯;2.生产现场管理混乱;3.部分产品账物不一致,仓储管理混乱。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经综合研判,你公司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