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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5-03-10 15:58:15 科尔沁区市场监管

科尔沁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9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检察意见书,反映科尔沁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核实,该商行通过“微信群”“快手直播”“实体店经营”等多渠道对外销售“路易威登(LV)”“芬迪(FENDI)”“古驰(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139748.00元。办案人员结合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该商行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科尔沁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经营额1.6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23596.8元。

科尔沁区某美甲美睫店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2024年11月14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科尔沁区某美甲美睫店开展现场检查,其货架陈列的“适科肤积雪草舒缓保湿面膜”【生产企业:宝丽(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涉嫌进货查验记录缺失。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验收台账,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并于后续限定期限内仍无法补正。经查,涉案化妆品系当事人从美博会购入,共购进10盒(售价10元/盒,货值100元),未对外销售且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记录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事实等减轻情节(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整。

科尔沁区“探店达人”未标注广告案

2024年6月4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书,反映属地抖音账号“骑驴逛通辽”等探店达人利用短视频平台发布商品推广内容时,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植入购物链接,但未依法标注“广告”标识,其行为违反互联网广告标注规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科尔沁区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年7月29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科尔沁区某超市经营区域内陈列的“佳隆鸡粉”1罐(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该产品自2024年4月17日起进入过期状态,但仍在货架销售。

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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