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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5-03-10 17:01:26 科尔沁区市场监管

科尔沁区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0月8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诊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查,该诊所共购进某品牌医疗器械10袋(购进价2元/袋),其中1袋已过期并用于诊疗,剩余4袋过期产品库存。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其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4袋;

3.罚款人民币21000元整。

科尔沁区某酒业经销部虚假宣传商品案

2024年6月26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酒业经销部”通过虚假宣传酒类治病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经查,该经销部以免费发放“国灿”榨菜为诱饵组织老年人集会,通过讲座及播放虚构病例视频,宣称其销售的酒可治疗高血压、痔疮、腰腿疼痛等疾病。涉案酒类外包装未标注任何功效,且当事人未查验榨菜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虚假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科尔沁区某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2024年10月8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辖区内某超市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陈列的“多蛋软华夫”(生产商:河南优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8月4日,净含量28克/袋)未标注价格标识,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价格标签。经查,该批食品共购进7袋,已以2元/袋售出3袋,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科尔沁区某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规范电梯维保案

2024年5月27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其电梯维保单位某设备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未严格按照“每半月至少一次”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六条关于半月维保频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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