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周市分局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用好两个《清单》。
某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5年1月6日,收到举报线索,在周市镇某百货超市内购买到过期的“娃哈哈新AD草莓味220ml”牛奶一瓶。经调查,被举报的牛奶截至消费者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通过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牛奶售出1瓶,货值金额为1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中,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小于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且当事人积极整改,事发后对现场在售食品进行全面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下发首违不罚指导书,督促其积极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某土特产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2025年2月17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辖区内某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里有在售的散装白茶,经询问,该茶叶是从某茶叶市场进购,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当事人现场仅提供营业执照,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备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白茶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立即自行改正,且当事人违法期间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纠纷,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1项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既给当事人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又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周市分局将继续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运用“清单”内容,彰显执法温度,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居蒙琦 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