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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提醒告知书

2025-03-03 16:04:10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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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辖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现将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1.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2.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特别加强抗菌药物、临床辅助用药、非医保目录内处方药以及高值医保品种等销售管理,所留存的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应为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制定的处方,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3.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6.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7.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

8.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9.线上开具处方应“先方后药”。在线上下单的处方药,须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开具电子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后,进行调配、销售并指导合理用药。网络销售处方药时,应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重复使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将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号召广大群众,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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