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赵小姐在某平台购买了一双运动鞋,价值一千余元。收到货后赵小姐简单看了下便放置一边。过了十几天,赵小姐再次拿出鞋子时才发现鞋面上有黄色污渍,侧面接缝处有轻微缝隙,存在开胶风险。赵小姐联系平台,告知此情况,并要求退货退款,平台表示该产品签收已经超出七天,无法退货退款。
上海市松江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消费者询问具体情况。消费者表示,自己购买该鞋子是准备用来赠送朋友,所以收到货后简单看了下便放置一旁,等到朋友生日前拿出来进行包装时才发现鞋子上有瑕疵。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有责任及时查验,尤其是非耐用商品中类似产品污渍、破损这类瑕疵,很难鉴定是否为人为因素。
经与经营者多次协商,因消费者无开箱视频且收货时间已超过七天,该产品无法进行退货退款,其余问题按照产品三包规定进行售后。
消保委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保委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非耐用商品或者网购时,要及时进行仔细的查验,发现问题后拍照留存并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告知。对于易损件、贵重物品最好能够录制较为清晰的开箱视频。商家在售卖易损商品时也尽量提醒消费者收到货后及时进行查验确认,有条件的商家也可以录制打包出库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