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远县长文包子店采购食品原料未执行供货查验记录、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镇远县长文包子店经营的豆沙卷进行抽样检验,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该抽检批次产品为当事人制作豆沙卷时使用的豆沙。经核实,当事人制作豆沙卷时,未直接使用糖精钠,甜蜜素。该产品是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的,当事人采购了1件,采购价格120元/件。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糖精钠,甜蜜素。也未发现有该批次豆沙。
1、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执行供货查验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当事人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