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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过期“湿米粉”,广东省肇庆市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2025-02-05 11:23: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湿热天气较多,肠粉、河粉、粿条等湿米粉类食品极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为预防米酵菌酸中毒事故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打击湿米粉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检查对象为湿米粉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湿米粉类食品生产企业、湿米粉类食品批发商、销售单位以及使用湿米粉类食品为原料的餐饮单位等,重点检查湿米粉生产企业生产环境是否干净卫生、湿米粉类食品包装标签是否清晰完整以及是否破损、生产日期是否如实标注时间等,检查湿米粉类产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储存湿米粉、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是否存在经营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湿米粉等情况,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湿米粉生产企业89家次,农贸市场399个次,湿米粉类食品销售者994家次,餐饮服务单位864家次,查处无证生产湿米粉类产品的加工场所3个,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8份,立案调查19宗。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4年9月10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百花市场某副食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上摆放了两包名称为“湿米粉”的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等信息。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湿米粉的包装处均未标注具体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上述湿米粉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湿米粉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8月22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江集市市场内某食品销售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1包“湿粉条”(净含量:2.5KG,保质期:常温下 24小时,生产日期:2024.8.18 21:52)已拆封销售,现场称重1.815kg和1包“湿粉条”(净含量:2.5KG,保质期:常温下 24小时,0-10℃冷藏条件下48小时,生产日期:2024.8.20 21:49)已拆封销售,现场称重0.8kg,上述两包“湿粉条”均已超过保质期,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经营上述湿米粉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湿米粉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7月24日,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南街街道某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冰柜存放的已开封使用“湿粉条(淀粉制品)”半包(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4年07月21日22:13:22,保质期:常温下24小时,0-10℃冷藏条件下48小时),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湿粉条(淀粉制品)”半包的购货凭证、供货者资质资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该店的销售账册资料。

当事人采购上述“湿粉条(淀粉制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淀粉制品)”作为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湿粉条(淀粉制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7月22日,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南街街道某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米粉条销售间后方有生产车间一个,生产车间侧的走道上摆放有一袋已开封的“芬朗®小麦淀粉”1包,剩余重量为15kg。生产车间内摆放有一台 DM-LZ250立轴式多用浆机和一台米粉生产设备。检查时,米粉生产设备正处于通电开启工作状态,正在进行将米浆制作为米粉条的工序。经执法人员称重核算,以上现场检查发现的米粉条重量为83.565kg。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上述检查发现的当事人生产的米粉条的原材料购进、生产和销售台账,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米粉条的原材料、米粉条予以扣押,对生产设备予以现场查封。

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对外销售自制的米粉条(半成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原料“小麦淀粉”、成品“米粉条”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肇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湿米粉类产品的监管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要求储存、销售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产品、标签标识模糊缺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余艺琳)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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