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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非法改装电动车,不是“个性”是“任性”!

2024-12-17 17:15:53 北仑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擅自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减少潜在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现发布2024年度相关警示案例。

北仑区大碶吉某某电动车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2023年8月17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北仑区大碶吉某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3辆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无线电骚扰特性”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共售出1辆,违法所得1560元。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2月23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6万元和1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北仑区弘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2024年4月18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北仑区弘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扫描其中10辆电动自行车上的“浙品码”后发现,产品出厂图与实物明显不一致。经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座椅长度均超过35厘米,违反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要求。另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未随车附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实物整车外形与对应型号的产品合格证的简图结构不相符,均加装了尾架坐垫以及对应电动自行车颜色的车箱。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7月1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198万元、没收10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北仑区鸣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2024年8月22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仑区鸣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3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踏板底部装有额外的铁板“电池仓”,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要求。经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7500元。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4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3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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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6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累计排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234家,进一步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货查验等制度;组织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18批次,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18起,罚没款11.8万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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