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绵阳市经开区于氏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8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查处绵阳市经开区于氏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和处罚没款15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倍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从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已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购进同批次涉案“倍特”电动自行车6辆,进价每辆2150元,销售价每辆2500元,货值总金额15000元。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除销售1台用于抽检外,其余5台未售出,违法所得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电动自行车作为小型出行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请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提高安全意识,仔细查验车辆是否有3C认证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切勿购买无3C认证标志、无合格证的产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经过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四川兴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5月17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四川兴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5.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7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某小区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电梯维保。经查,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负责对永兴镇某小区电梯进行维保,在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所有维保项目进行维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电梯维保记录,收取维保费用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梯的安装、使用、维保等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保养项目进行维保。电梯维保是防范电梯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电梯维保公司切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弄虚作假,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承担首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