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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严禁使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知书

2024-04-30 15:27: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现就有关情况提醒告知如下:

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霸王条款”的使用,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2.“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3.“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4.“消毒餐具收费”。

5.“餐馆打折不给发票”。

6.“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7.“收取酒水开瓶费”。

购物行业的霸王条款:

1.“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2.“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

3.“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4.“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5.“金银饰品、内衣制品概不退换”。

6.“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7.“存包丢失概不负责”。

旅游行业的霸王条款:

1.“特价机票不支持退改签”。

2.“机票改签费70%,退票费80%”。

3.“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

4.“行程变更,恕不通知”。

5.“与旅行社签署保密协议”。

6.“旅行中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游客自理”。

7.“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产生损失概不负责”。

8.“免费寄存处对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9.“行程中自费项目必须参加”。

10.“不可退换门票”。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1.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力求达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如果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2.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条款或确认条款无效。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3.面对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时,消费者要依法维权。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书、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电子协议等文本(拍照、截图)、订单信息、交易凭据、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做到留痕有据。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旅游服务经营者,严禁制定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避免侵权违法责任风险;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碰到类似不平等格式条款时,可以拨打12315投诉热线或者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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