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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

2024-04-11 17:46:48 泉州市场监管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为主线,在全市持续开展食品、药品、消防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民生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罗山弘盛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晋江市罗山弘盛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24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1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1312Z,车身颜色:蓝,制造年月:2022年08月,整车编码:189022206225647)鞍座长度经测量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从晋江新动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以1750元的价格购进了1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1312Z,车身颜色:蓝,制造年月:2022年08月,整车编码:189022206225647)。购进后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喜好,私自将上述车辆进行改装,将鞍座换成长度为500mm的长鞍座后放置于店内售卖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499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4年1月15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市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MJJC-188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向安特达消防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购进36具涉案灭火器,该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质量(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的要求,依据《2023年泉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灭火器3具、退货30具、库存3具,购进价35元/具、销售价50元/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4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远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4年1月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陕西远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灭火器,并处罚款501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陕西远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6日)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质量(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由福建省产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MJJC-2322]。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外包装标签标示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3,执行标准:GB 4351.1-2005 ……”等内容,共生产176具,无偿提供6具用于抽样检验,其余170具全部在成品仓库尚未销售,售价为28.5元/具,货值金额为501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3月1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市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某鞋塑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设备识别码为TC20059、TC20060、TC20061、TC20062的电梯缺少2024年1月的二次维保记录,设备识别码为TC20050的电梯缺少2023年12月4日以后的三次维保记录,上述电梯维保单位是泉州市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提供电梯半月维保收费为150元/次,按季度结算费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到福建某鞋塑有限公司支付的电梯维保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泉美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讲机案

2024年3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泉美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行为作出没收标有“图片”的电池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标有“图片”电池共有144个,在当事人的办公室内查获一张收款收据(NO:0016953),单据上标有名称:摩托电池;数量:6个;单价 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和相关票据,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扣押上述涉案电池。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图片”注册商标的电池150个用来试销售,至案发时共售出6个,成本价27元/个,售价30元/个,剩余144个尚未售出。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标有“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欣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9月1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欣鑫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到泉州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三台电梯(设备识别码:TC23775、TC24096、TC23772)维保公示卡最后显示的维保时间为2023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电梯维保单位泉州欣鑫电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2023年7月的半月维保记录,同时,电梯维保公示记录显示2023年上半年存在4次超期维保的现象。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出租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26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出租未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还有另一经营主体:泉州某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场正使用由当事人出租的叉车1台、起重机械2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3台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书、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即泉州某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应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出租未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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