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深化“两品一械”安全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用化妆品安全。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清镇市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2023年12月12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镇市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检查,现场于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第二层(合格品区)发现存放有标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73154093、产品批号:20210706、失效日期:20230705、生产企业: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3支,货值金额8.19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15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清镇市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2023年12月14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一份,称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化妆品“卡净美 靓颜净白套盒”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官网查询结果不一致。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表示上述产品是其单位所销售,获得利润810元;产品已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4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1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