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安徽省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某公司登记注册地“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东30号”为该局下属机构办公场所,涉嫌虚假登记。立案调查后,办案机构建议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罚款10万元,法制机构核审意见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减轻罚款1万元。
该局就该案的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时,考虑当事人设立登记前已获得“怀宁县工业园1#楼”使用权,因该住所不被登记注册系统认可而无法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遂以经手机定位的场所“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东30号”作为住所办理设立登记,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提交内容虚假的住所承诺书无主观故意性,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尚未开展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轻微,决定不予处罚。
该局充分利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对符合法制审核标准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通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决定不予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不予处罚,充分体现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情怀,有效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周贤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