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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下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4-01-11 12:27:29 肇庆市场监管

2023年下半年,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广告导向监管,持续加大对医疗服务、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房地产、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引导广告经营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选取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宣称“葵花康宝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江中 健胃消食片”“白云山®和穗速校®氨咖黄敏胶囊”的功效内容与药品的说明书功效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推广费为8565.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7131.30元。

案例2:肇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百 度推广平台发布含有“广东省内名校指定报名点,定向培养,入学签订就业协议!选空乘专业报名的条件成就你高薪未来……”等内容的教育招生广告。广告制作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高要区市场监管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

案例3:肇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部及周边发布含有“……房价必然升值”“立体交通半小时即达广州”“ 学府为邻 入学无忧”“即将售罄、热销、待建、售罄”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制作费用4525.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性用语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1.2倍的罚款5231.08元。2.对当事人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800元。罚款合计8031.08元。

案例4:高要区南岸某美容中心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宣传广告及在其“维*斯美容中心”公众号发布视频及推文,对相关的美容仪器、食品和化妆品具有“抗衰修复,调节人体自愈力、恢复正常筋骨、排肠毒、提升免疫、控糖降糖,调解血糖波动、改善胰岛素抵抗,帮助糖尿病逆转、预防衰老,眼周抗衰”等功效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对上述功效宣称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明材料。广告制作费用为5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400元。

案例5:端州区某食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广告宣传含有“喝羊奶的益处……蛋白质颗粒大小是牛奶的1/3,在胃中仅20分钟就消化完全……中国90%的成人有乳糖不耐症”等内容。当事人对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数据没有表明出处,也未能提供关于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所使用数据的出处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案例6:肇庆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传含有“正值二十大胜利召开庆祝就对了”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5000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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