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抗震救灾相关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3-12-21 10:33: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维护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主体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 ...

  • 河南省方城县市场监管局将快检车“开 ...

  • 黑龙江省逊克县大平台雾凇风景区库尔 ...

  • 二连浩特:铁路口岸中欧班列稳步增长 ...

  • 安徽省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石弓所开展猪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