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维护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主体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