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速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下)

2023-11-29 18:07:33 扬州市场监管

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1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30周年。为加强法律宣传倡导,厚植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推动竞争法的普及和实施,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竞言竞行”主题宣传活动。

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2018-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今天,小编带大家接着了解其中的另外5起案例。

06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百度网是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批准经营的网站,主要提供百度搜索服务。百度搜索引擎是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采集信息,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检索的相关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搜索结果排序,则是百度公司以百度搜索引擎算法为核心,综合参考抓取的网页内容优质程度、网页热门程度、网页浏览体验等,根据其算法进行排序,并在用户使用百度搜索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用户,从而形成自然排序,同时百度公司也对百度搜索结果的收录和排序的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被告扬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利用“高权重网站”易于被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通过技术手段,采集、拼接等方式制造垃圾页面,将大量关键词植入“高权重网站”,使不能反映用户真实需求的网页腾挪至百度搜索结果首页,欺骗百度搜索服务,干扰百度搜索正常的排序结果。被告通过提供“快排服务”,在短时间内将特定搜索关键词与特定网站相关联,通过技术手段,使用户搜索特定关键词时百度搜索首页出现特定网站,达到搜索结果干扰至百度搜索结果首页的效果。

【裁判结果】

扬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原告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造成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干扰了网站权威性和网站页面质量,造成百度服务器资源消耗和运营成本增加;影响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因此对原告百度公司造成了损害,且被告行为与原告受损害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告行为也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对原告造成损害,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扬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案例价值】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而“霸屏”和“快排”是一种较为新型的网络行为,所涉行方目前在行业内虽有普遍的认知,但尚无统一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技术发展、市场影响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对于打击以技术中立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及互联网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07

扬州某光电公司与王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日,王某与扬州某光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芯片研发主管职务,其间掌握了公司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2021年3月2日,王某离职,并与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按约定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苏州某光电公司,该公司与扬州某光电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裁判结果】

扬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入职苏州某光电公司,属于上述协议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单位范围,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向扬州某光电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57万元、支付违约金41.5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扬州某光电公司系从事半导体照明芯片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因芯片研发主管王某离职后违规入职同类行业,对其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造成威胁,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法院根据诚信原则,秉持公平理念,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全面审查,判决支持企业诉请,及时保护科创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为园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08

贺某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

贺某某系徐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贺某某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陈某某(时任某新能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杨某某(时任某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的帮助下,以挂靠有资质单位、串通投标、给予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先后承接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两个光伏电站施工项目,并商定好处费人民币1200万元。其后,贺某某通过给付现金、垫付装修费用、支付购买资质费用等方式向陈某某、杨某某行贿,经核算,被告人贺某某给予陈某某、杨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119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遂以行贿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贡献巨大,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民营企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及问题,如营商环境需进一步优化,政策支持需进一步跟进,公平竞争环境需进一步改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某作为民营企业家,本应在国家的支持和鼓励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打破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行贿手段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搞权钱交易,将会给项目质量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依法应予严惩。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审判机关将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招投标领域“清源”治理,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09

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宝应县瑞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公司)举报,反映扬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2013年3月,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入职瑞福公司,任销售经理,2017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张某知悉并掌握了与瑞福公司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2016年12月8日,张某在瑞福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生产与瑞福公司相同的感应卡、读卡器产品,并使用瑞福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产品销售。

2018年,瑞福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瑞福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瑞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某科技公司和张某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3月至5月,在法院判决的禁止期内,某科技公司继续使用瑞福公司客户信息与甲公司(2015年11月23日变更为乙公司)、徐某某完成交易,进一步损害瑞福公司利益。

【查办结果】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在明知客户信息是瑞福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该商业秘密交易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鉴于某科技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与瑞福公司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过罚相当的原则,该局对某科技公司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案的权利人瑞福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中胜诉但遭遇执行难,维权不彻底,在一次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会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在执法人员的鼓励下,开始了新的维权路。执法人员充分调查取证、不断调解沟通,不仅促成权利人和被举报人多年的矛盾化解,还促成双方在本案结案以后开展合作,既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

扬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法院建议书,反映扬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经营活动中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经查,2019年6月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向扬州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了3笔融资租赁业务。其间,为促成融资租赁业务、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当事人向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经办人王某某行贿3次,共计15万元。

【查办结果】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为促成交易机会、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金融领域竞争激烈,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获得交易机会。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剥夺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为有效落实国家“行受贿一起查”的要求,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对接,积极拓宽线索发现渠道,该案就是审判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良性互动、共同打击行贿受贿行为的合作成果,对全市各地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

  • 安徽省怀宁县石牌市场监管所全面排查 ...

  • 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 ...

  • 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学 ...

  • “百日攻坚”加速跑 全面发力见成效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