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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十九价格篇

2023-11-29 15:47:38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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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7月17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祁门县某超市水果称重显示价格和标签打印价格不一致。称重器显示价格12.95元,标签打印价格13元。当日,祁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挑选两种水果用水果区的称重器分别进行称重,发现存在按“四舍五入”方式称重计价的行为。该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0.05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院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3年1月1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服务费用清单上显示的实际结算价格,与其价格公示牌所公示的价格不符。经查,当事人自设立以来,其服务价格的收费依据以原黄价字[2004]第77号文件有关通知为基础制定,收取相应费用,并制作了价格公示牌。2020年,当事人开始按照黄医保[2019]58号文件有关通知作为收费依据,并收取相应费用;但当事人并未按照要求实行价格公示,仍使用原价格公示牌。当事人提供服务时,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行为构成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自来水费案

2023年6月26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黄山某职业学院食堂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自来水费的情况,立即对该校食堂进行执法检查,该学校食堂经营者为黄山市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并复印了该公司2023年5月份缴纳水费安徽增值税电子发票复印件和2022年4月-2023年5月的部分返款明细复印件,以上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缴纳水费价格2.15元/吨,收取经营各档口水费价格4.2元/吨。该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加价收取自来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25.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案

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歙县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询酒店入驻系统后台,当事人涉嫌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为了引流,在抖音平台上架了2个优惠团购链接,链接详情页均已明确注明“加价规则:周末同价,节假日需加价入住要提前咨询商家”,但当事人在顾客到店后实际核销中根据当日门市价(非节假日)对其中24单每单加收20元,违法所得480.00元,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前已自行联系消费者完成全额退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及时整改全额退还多收价款,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五、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委会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4月5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墓为农村公益性公墓,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公益性公墓执行政府定价,按屯溪区发改委、区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收取费用,该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绿化费和管理费。当事人从2023年3月25日开始收取每穴30元的卫生费,共收取301穴合计90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90元,罚款1806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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