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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十二批)

2023-11-29 15:42:36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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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汤某、朱某生产销售假劣中药丸剂案

2023年8月4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汤某、朱某生产销售假劣中药丸剂的违法案件移送县公安分局处理。

经查,2021年以来,汤某、朱某等人将自己包装成医术高明的僧医,谎称能够治疗关节疼痛,将自己用中、西药混合制作的药丸在重庆市酉阳县、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等地通过赶集摆摊或者走村入户以及微信线上销售的方式,以一个疗程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从中非法获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8月4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案件移交酉阳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9月,酉阳县公安局赴重庆市、四川眉山市等地开展抓捕行动,捣毁假药生产窝点4个,现场查扣制售假药设备3台、制售假药工具5套、各类药丸135袋、中药丸剂273瓶、制售假药原材料胶囊3000余粒,抓获4名涉案人员。

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案例2: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9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足区某食品经营部对其销售商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大足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其经营场所的隔间内向老年群体播放《西藏迦慈实业弼康虫草养元液》宣传视频,该视频内容有“(西藏迦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冬虫夏草的企业是全国唯一一家上规模的冬虫夏草经营企业”“在2013年10月就被授予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指定示范单位”“西藏迦慈在同行业的中药材出口和中药材原料出口排名均为全国第一”“引进美国全套西药制造设备,在中国冬虫夏草药理研究第一人”“2013年弼康虫草为100名国家机关老干部、老将军健康养生指定产品,2014年弼康虫草为百名部长、将军、艺术家指定产品”等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违法案

2023年10月11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对号牌号码为渝A7U929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023年6月5日对号牌号码为渝D30507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023年6月5日对号牌号码为渝B76Y12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上述三辆车的底盘部件检查执行标准为GB 38900-2020,车辆类型均属于GB 38900-2020中的货车类型。按照GB 38900-2020规定,上述三辆车的底盘部件检查时,需要操作人员配合转向。上述三辆车的底盘部件检查时,当事人在未按标准安排操作人员配合转向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渝北区某中心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3年9月4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渝北区某中心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当事人限期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医疗服务费39.8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向患者收取不能单独分解收费的一次性大小便器、艾灸装置(百笑灸)费用共计39.33万元,自立收费项目收取一次性尿杯、一次性心电电极片费用,共计0.55万元。以上四个医疗服务项目当事人共计向患者多收取的费用为39.8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2年10月19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在规定时间内未退还商户多支付的专变转供电损耗电费29.26万元,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根据专变转供电总表的电量数和国家规定的销售目录电价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当事人根据商业门面分表的抄表电量和0.9元/度的单价向商户收取电费。2020年1月—2022年4月,康德城市花园小区A2区商业新华社用电的总度数为133.36万度,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为85.03万元;向商户代收的转供电电量为126.8万度,按照单价0.9元/度收取电费,代收转供电电费为114.12万元;向商户收取的电费比向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多29.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3年6月28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梁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铜梁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标示为OPAICN@的燃气灶无3C认证标志。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灯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2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灯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4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潼南区某卫浴经营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下旬购进3个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各1台、集成式燃气灶1台,分别以360元、320元、450元、6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灶具均标注,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JOUMU”商标(注册号:21472381)字母完全相同,且未经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3年3月3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销售未经3C认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的雨”牌等6台家用燃气灶具均不能提供销售包装、出厂资料、来源凭证、销售凭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CCC认证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经营部(刘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等产品案

2023年10月17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经营部(刘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等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2台、“锦华冠”JYT-0.6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罚款108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种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种家用燃气灶具购买样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因“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2种家用燃气灶具因“中干烟气中CO浓度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2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袁某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5月2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上有“上海华生电器九厂有限公司”字样,经查询上海华生电器九厂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灶具的认证。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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