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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11-29 15:40:40 济宁市场监管

为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提倡绿色节俭、反对浪费,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过度包装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邹城市某商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3年9月26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一盒待售的红茶礼盒,该礼盒装有红茶2桶,每桶200g。执法人员对该商品包装进行测量,礼盒平均长、宽、高为49.5cm、40.1cm、13.6cm,按照公式计算得到该红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80.74%。通过对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4.1包装空隙率中“表1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判定该产品为过度包装商品。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邹市监责改〔2023〕013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该产品。

案例二

邹城市某茗茶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陈皮案

2023年9月26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见到一盒待售的新会陈皮礼盒,该礼盒装有新会陈皮4罐,每罐50g。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品包装进行测量,礼盒平均长、宽、高为50cm、24cm、11cm,按照公式计算得到该新会陈皮礼盒包装空隙率为80.3%。通过对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4.1包装空隙率中“表1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判定该产品为过度包装产品。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陈皮的行为,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邹市监责改〔2023〕0060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该产品。

案例三

高新区某商场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3年9月2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商场经营的“日照绿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该茶叶礼盒净含量为250克(125克×2罐)。经现场测量,礼盒包装长34cm、宽23cm、高10cm,体积为7820cm3,按照GB23350-2021中5.4.1公式计算实际空隙率为(7820-13×125×2)/7820=58.4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单个净含量大于50g,包装空隙率应小于30%”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

微山县某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9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经营的一款荷叶茶净含量为300g,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品包装进行测量,包装盒平均长、宽、高为34cm、22cm、10cm,体积为7480cm3,按照GB23350-2021中5.4.1公式计算实际空隙率为(7480-13×300)/7480=47.8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单个净含量大于50g,包装空隙率应小于30%”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荷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已下架该产品。

案例五

嘉祥县某茶行销售包装成本超过国家标准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2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茶行销售标价368元/盒的“普洱熟茶”进行抽查。经查,该茶叶礼盒是当事人自行包装的礼盒套装,外包装盒成本为88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3.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普洱熟茶”,经复查,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

鱼台县某超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13日,鱼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见到一盒待售的碧螺春茶叶礼盒,礼盒内装有碧螺春茶叶2桶,每桶150g。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品包装进行测量,礼盒平均长、宽、高分别为37.9cm、26.8cm、9.2cm,体积为9344.6cm³。按照GB23350-2021中5.4.1公式计算,该礼盒包装空隙率为(9344.6-13×150×2)/9344.6= 58.26 %,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单个净含量大于50g,包装空隙率应小于30%”的规定,判定该产品为过度包装产品。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鱼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下架该产品,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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