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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上)

2023-11-29 15:39:01 扬州市场监管

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1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30周年。为加强法律宣传倡导,厚植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推动竞争法的普及和实施,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竞言竞行”主题宣传活动。

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2018-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其中的5起案例。

01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尾羊公司)经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自助餐厅、快餐馆等。经过小尾羊公司多年的宣传和实际经营使用,“小尾羊”品牌先后获得多项荣誉。

2012年5月,被告吴某某注册成立“宝应县小尾羊小吃部”,经营范围为小型餐饮服务。吴某某在“小尾羊”简称及“小尾羊”相关商标已具有相当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将“小尾羊”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与小尾羊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小尾羊”相关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均存在重合和交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某将“小尾羊小吃部”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小尾羊”相关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小尾羊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吴某某赔偿小尾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很多个体商户认为其经过注册登记部门核准注册,即使企业字号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也不构成侵权,甚至认为只要本地没有权利人的相关企业经营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对此种错误观念的有力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经营主体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的、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02

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日发公司)与被告山东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系存在市场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书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之一。2021年8月2日,陈某书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并授权,以某能源公司和其客户单位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后,某能源公司的主办券商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了《关于山东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督促某能源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哈尔滨中院立案受理的陈某书与某能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有关信息。为此,某能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两份公告,公告中,被告某能源公司将本案原告扬州日发公司与前述知识产权案件相关联,两份公告中有10余处关于“扬州日发”“扬州日发公司”的表述,多次申明原、被告之间是同业竞争对手,且部分表述的内容具有片面性而容易引人误解。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某能源公司作为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在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律文件支撑,也没有其他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把陈某书个人维权的行为定性为陈某书和原告扬州日发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在案涉两份公告中,将原告与其披露的诉讼案件相关联,并称扬州日发公司与陈某书的行为系为企图利用国家司法、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则诋毁、贬损竞争对手、打压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发布的内容具有片面性而容易引人误解。被告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利用在该平台发布公告之机,故意传播误导性信息,使相关信息受众误以为原告与披露的诉讼案件具有关联性,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后果,遂判令被告某能源公司停止对原告扬州日发公司商业诋毁的行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向原告扬州日发公司道歉的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某能源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案例价值】

本案的价值在于从平衡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商业诋毁条款构成要件的框架内,将公共性因素和审慎注意义务融入其中考量,通过调节商业诋毁的规制范围和程度入手,强化对经营者商业言论的调节和规范,指引同业经营者提高发表言论时的注意义务。

03

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种草”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小红书APP上,通过“种草”等形式对其销售的服装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销售的品牌服装,专门制定了营销方案,从2021年9月到11月,安排员工在小红书APP上寻找点赞数较高或拍照好看的服饰穿搭文案博主,然后与博主联系寻求合作。

在合作中,博主在当事人的网店下单购买自己喜欢的衣服,并在订单备注中填写双方约定的暗号。博主收到当事人寄送的衣服后,使用网络高热度词语编写种草文案,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该服饰进行好评描述,经当事人审核后在小红书APP上推广发布。当事人据此返还博主前期购物款项。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返还此类订单200余单,返还金额6.4万元。

【查办结果】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全额返款的形式诱导博主对所购买的商品作出虚假“种草笔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罚款2.8万元。

【典型意义】

借着互联网的东风,“种草”经济逐渐走红。“种草”的初衷是好物分享与评价,是出于个人真实消费体验所做的一种分享。网友之所以愿意把“种草笔记”作为消费参考,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信赖普通人的客观评价。

一些博主、网红披着真诚分享的马甲“种草”,实际上与不法经销商合作实施虚假宣传,诱导甚至误导人们的购物决策,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如何伪装,通过虚构“种草笔记”方式伪造“口碑”,实施虚假营销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必将严厉打击。广大消费者在浏览各类“种草”信息时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理性消费,避免被网红虚假“种草”欺诈。

04

扬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对扬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一楼发货间工作台上发现用于刷单的包裹94个,其中44个包裹已经贴有快递信息标签,50个包裹未贴标签,上述包裹内仅有3片塑料泡沫。同时,在当事人办公区域电脑内发现多个含有刷单信息的文档。经查实,当事人为提高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提高店铺排名,2020年8月起当事人通过千里马网站对其实际控制的3家天猫网店持续刷单。截至案发,共刷单1496笔,刷单本金13.91万元,佣金1.50万元。

【查办结果】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其网店虚构交易及好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2021年底,为打断“刷单炒信”网络黑产违法产业链条,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刷单组织线索。经公安机关侦办,发现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虚假刷单服务,2021年6月以来,累计刷单331万笔,刷单金额4.4亿元,佣金4134万元,目前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网购商品时,商品的销量、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商家为了争抢流量通过构建虚假交易和评价来误导消费者,在无形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网络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与公安机关共同打击网络黑产违法犯罪活动,“守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5

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及自建的官网上发布“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工厂占地面积200多亩,形成年生产5万多吨涂料的生产能力,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精密的探测仪器”等宣传内容;页面展示标称“英国某国际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配以“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ISO9001级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宣传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无环氧地坪漆生产车间、相应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3个认证证书系当事人购买获得,在我国境内非法无效。

【查办结果】

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虚构企业基本情况、生成能力和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在未按照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审核的情况下,低价购买认证证书,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网店以虚假内容进行自我宣传,塑造自己“华丽的外表”,对同行的公平竞争权利产生损害,对普通消费者的选择产生误导。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行,营造公平、公正良性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关注认证市场,坚决打击此类借助违法认证产品开展虚假宣传活动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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