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师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了全师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查办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铁门关市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7月5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铁门关市某养生馆违法经营。当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铁门关市某养生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待销售的艾草消毒除菌洗手液、顺发秀牌植物染发剂、艾条、艾草洗洁精、万利达牌电热水壶等产品,墙上挂有9块广告宣传牌,当事人利用上述广告牌对其销售的艾条、艾柱进行了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和静县二十一团某火锅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5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静县二十一团某火锅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进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并记录,于当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7月3日整改到位。7月4日下午第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完成整改。7月6日,报经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20日至7月4日经营期间,该店食品原材料采购无进货票据,且未进行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登记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铁门关市某玉器店未建立档案开展抽奖活动案
2023年8月3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铁门关市某玉器店违规进行珠宝促销。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店进入营业人员区域正对面的柜台下右侧柜子内发现347张抽奖券,中奖率公示牌一张,举报情况属实。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节假日期间利用抽取奖券模式进行促销,在抽奖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抽奖活动档案,未记录涉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档案开展抽奖活动的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铁门关市某活鸡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21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铁门关市某活鸡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铁门关某活鸡店三台电子秤的检定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三台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3、罚款2000元。
案例5:铁门关市某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3年8月16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铁门关市某五金商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8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有五盒益群牌中压调节器、4盒益群中压减压阀、5盒皇冠牌调压器壳体处无制造产商名称、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的标识,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14盒;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600元。
案例6:铁门关市某综合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8月18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铁门关市某综合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港式肥汁米线等3个品种14袋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销售区待售。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