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8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11-23 15:47: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弥渡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连接软管案

今年3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弥渡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购进不合格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60根,货值金额22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燃气软管47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陈某某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案

今年5月,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五华区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18瓶“国窖1573”酒和12瓶“五粮液”酒,涉案白酒属当事人在该店寄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两种酒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商品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三:砚山县某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今年3月,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镇某副食店销售的亿金®99无盐味精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亿金®99无盐味精750袋,未查验、未索要出厂检验合格证,无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售出179袋,提供抽检2袋,剩余569袋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无盐味精569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云南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电缆案

2022年12月,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芒市某单位存放的电缆进行执法抽样。经检验,电缆样品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五:绥江县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电动自行车头盔质量违法行为案

今年4月,绥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绥江县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头盔为电动车防护帽,均无合格标志、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等永久性标识,在进货时未建立台账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且将电动车防护帽当成摩托车头盔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防护帽共120顶,已销售20顶,货值金额4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防护帽100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孟连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农资肥料案

今年3月,孟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普洱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将检验报告送达孟连某农资经营部并现场检查,经查,该批钙镁磷肥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七:南华县某超市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塑胶儿童玩具案

今年3月,南华县市场监管局对兔街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个品种14支塑胶儿童玩具枪未标注“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CCC”认证的相关材料,货值金额82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富宁县某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法行为案

今年4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网友视频,对涉事烧烤店进行检查。经查,3月31日晚,潘某等5名未成年人在涉事烧烤店内聚会,购买了玻璃瓶装“勇闯天涯”啤酒6瓶,每瓶价格7元,收取费用4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供稿: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童心写质量

  • 广西持续推进新能源产业“走出去”加 ...

  •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

  • “常州质量码”已累计服务企业1.9 ...

  • 展现环保性能 元PLUS荣获欧洲环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