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处罚。
(图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京西市监处罚〔2023〕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8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的2部电梯是由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取得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有效期内。合同约定2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用总计10000元,每台每次维保费用为200元。上述2部电梯均在检验有效期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3年6月22日,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2部电梯进行维保时,只有一名维保作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记录2023年5月24日对电梯进行了日常保养,但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并未对上述2部电梯进行维保,而当事人维保人员却在维保记录上进行了签字。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40000元。
京西市监处罚〔2023〕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23年8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7部电梯存在维保问题。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28日。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因上述7部电梯是由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维保合同约定不收取维保费用。上述7部电梯均在检验有效期内。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中3部电梯,维保记录日期为2023年8月9日,而实际维保日期是2023年8月5日。其余4部电梯在7月27日至8月10日之间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进行电梯维保。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四方恒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图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