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市监普法|未经同意向车辆投放广告并虚假夸大宣传被查

2023-10-17 21:52:43 汉中市场监管

【案例简介】

2022年9月,当事人陕西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彩页投放于汉台区滨江路某停车场内的车辆上,被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拍照,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投放上述广告宣传彩页已征得车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0年4月与北京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受托方北京某知名物业公司西安分公司对其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东路的某房地产项目提供物业管理的专业咨询和建议服务,不直接入驻该项目进行物业管理。但当事人在其售楼部摆放广告宣传彩页上使用了“引进国际知名物业——某某某,成立数百年的世界鼎级物业顾问之一,国际知名金牌管家,时刻为您服务”等虚假夸大广告宣传用语。

此外,上述房地产销售场所及广告宣传制品上还发现了“全国十强地产入驻汉江”“中国滨江模式创领者”以及“某某®”等字样的宣传内容。经核查,当事人系某知名房地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属的四级子公司,该公司未对当事人使用的“某某®”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公司许可其使用“某某®”商标标识的授权证明。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该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该案中,当事人未经同意向停车场内的车辆投放房地产广告,且在房地产销售广告当中对房地产项目的物业服务提供者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虚假夸大的表述,并擅自在房地产销售场所及宣传制品当中使用未经注册的“某某®”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对车主造成干扰,对购房者产生了误导,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第24届中国美食节暨首届中国海洋美 ...

  • 第15届中国云南普洱茶国际博览交易 ...

  • 山西省开展第四季度“你点我检”服务 ...

  • 河南省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检验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大力发展食用菌种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