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推进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筑牢安全生产屏障,推动各类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8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2022年1月13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超期未检验的起重机吊运货物。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二
淮安市盛唐彩印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2022年3月1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盛唐彩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超期未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且司机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三
金湖万磊木业有限公司无证操作叉车案
2022年5月2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湖万磊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且逾期未改正。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四
淮安市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案
2022年5月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市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时,未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
该公司行为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淮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企业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五
涟水县建宁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1年12月2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县建宁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现场一只已完成充装的液化气钢瓶无相关充装记录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企业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