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对连云港某视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山东某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购进的3台“视得宝”弱视治疗仪,其外包装上标有“发明专利号:zl02134***.3、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0720172***.2、zl200720172***.5”。经专利检索查明,上述专利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7年12月5日、2017年12月15日专利权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销售专利权终止后仍然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已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目前,该局已经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版)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赣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