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4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沈阳市、大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结果显示,沈阳市、大连市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初评结果正在公示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总体部署,依沈阳市、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安办组织部分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食品相关领域专家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于2021年9月6日至9月10日,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对沈阳市、大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开展省级初评。省级初评主要通过资料审查、明察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开展。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至9月28日。
省级初评结论如下:
沈阳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全程监管实施到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有力,企业主体责任较好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无被否决情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要求。
大连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全程监管实施到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有力,企业主体责任较好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无被否决情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要求。
(供稿:大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