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沈阳、大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达标!

2021-09-18 15:24: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4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沈阳市、大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结果显示,沈阳市、大连市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image.png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初评结果正在公示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总体部署,依沈阳市、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安办组织部分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食品相关领域专家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于2021年9月6日至9月10日,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对沈阳市、大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开展省级初评。省级初评主要通过资料审查、明察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开展。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至9月28日。

省级初评结论如下:

沈阳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全程监管实施到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有力,企业主体责任较好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无被否决情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要求。

大连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全程监管实施到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有力,企业主体责任较好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无被否决情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要求。

(供稿: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福建省特检院立足本职发挥优势为群众 ...

  • “新国标”开启纯粮时代 红星“纯粮 ...

  • 确保放心吃!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管局 ...

  • 梨来了,羊肉来了!8.7吨巴州特色 ...

  • 贵州一男子直播捕鱼 十斤重大鲤鱼“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