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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08-27 22:23:39 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01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刘某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22日,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乌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对移送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进行依法扣押,对刘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市监责改〔2021〕1号),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

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整。

02

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11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多个微信群发布:“由该公司申请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机肥专项财政补贴已到位”,并说明了用户补贴材料及条件。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4月10日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虚假广告。该公司无法提供关于有机肥专项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和补贴款已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在未取得自治区财政厅的有机肥专项财政补贴款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补贴款已到位的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件处理

当事人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500元整。

03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林某某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事实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海拉尔区老王闯粮油超市经销的五香干豆腐卷进行抽检。

经查,该店所经营的五香干豆腐卷是由海拉尔区某熟食店供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熟食店进行了监督检查,至检查时该店生产的五香干豆腐卷已经销售完毕并停止生产。海拉尔区某熟食店所生产加工的五香干豆腐卷里检出不得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40,检验结论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处理

此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 ;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04

阿拉善盟阿左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5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对阿左旗某加油站经营的0#及-35#车用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查,2020年11月30日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0#和-35#车用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车用柴油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未按流程对储油容器进行清洗,造成所销售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案件处理

2021年6月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2元整;

2、罚款人民币29700元整。

05

某药品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现金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易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9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某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核实渠道、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储存条件、结算方式等,并根据该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向进行了延伸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1日予以立案。经核实,该企业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是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购进艾司唑仑片6个批次26600盒。截至检查时,上述批次药品分别销售给了5家医疗机构。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机构延伸检查调查时,相关医疗机构均收到过艾司唑仑片药品。

案件处理

该企业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给予某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第二类精神药品现金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75000元。

该案于2021年4月25日结案。

06

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件事实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办处罚“某房产项目价格欺诈”的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开盘销售某项目商品房,在今年“十一”前夕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至今上述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5套特价房宣传原价无成交记录且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

案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事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185000元。

本案于2021年2月5日结案。

07

赤峰市林西县某大酒店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7日上午,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卫健委通报,有多名患者到林西县县医院急诊室就诊,有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因这些顾客2021年6月6日中午在林西县某大酒店有共同就餐史,且发病时间非常集中,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林西县某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在1档口冰柜内存放在保鲜盒内的生鱼片与存放在保鲜盒内的半成品草原奶飘香(俗称“奶豆腐”)紧挨着存放,上面没有覆盖保鲜膜,保鲜盒内生鱼片上面重叠存放豆皮卷菜,从业人员姜某(凉菜间师傅),刘某(1档口改刀)手部有轻微的外伤,伤口有些红肿。随后林西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抽样检验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2021年7月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调查报告》以及6月11日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判定2021年6月6日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是由林西县某大酒店制售的草原奶飘香含有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导致顾客食物中毒。

经调查,得知2021年6月6日中午该酒店接待两家包桌宴席,每家4桌,共约80人用餐。进食食物详见订餐酒店点菜单,每家消费为2600元、2590元。其中草原奶飘香8份,每份49元,共计392元。当事人提供了原材料相关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证照等。

根据林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此次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流行病学特点、患者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的判断,判定本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问题食品为6月6日制售的草原奶飘香。

综上所述,因当事人制售的草原奶飘香中含有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污染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其中8人住院,21人门诊治疗,其所销售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草原奶飘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92元,视为当事人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2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08

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举报,称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冠军”(Champion)商品侵犯“哈尼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及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该公司销售的“冠军”(Champion)服装、鞋、拉杆箱与正品不符,经“哈尼斯”HBI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在销售的“冠军”(Champion)服装、鞋、拉杆箱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冠军”(Champion)商品,于2020年6月开始在包头苏宁广场进行销售,购进卫衣、裤子、半袖、外套、棉袄、鞋及拉杆箱等商品。上述“冠军”(Champion)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00790元。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哈尼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的标签或吊牌信息与正品不符,确认是假冒“哈尼斯”(HBI)公司商标、侵犯“哈尼斯”(HBI)公司商标权的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联系方式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法联系到深圳市漾姿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由初入社会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经营,且已经意识到行为违法,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1年2月20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并销毁侵权服装、鞋、拉杆箱共计505件;

2、罚款50000元整。

此案件已办结。

09

乌拉特中旗某专业合作社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化肥和滴灌带产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乌拉特中旗某合作社销售云南云鑫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包装上印有专利号:200610018395.3)云鑫牌磷酸二铵存在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情形。

当事人提供的该化肥专利证书为发明专利证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其专利权已于2018年2月22日终止,终止原因为未缴年费,而该化肥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

涉案化肥是该合作社2021年3月7日从内蒙古中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购入的,购进价为110元/袋,共购进30吨,截止案发,共销售40袋,销售价为每袋 125元,其违法所得为5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记录。

案件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锡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案件事实

2021年2月24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范某经营的锡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范某用于存放生产奶食品原料、辅料及成品的冷库内有定量包装的黄油278瓶,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签、标识等信息,还在奶豆腐加工车间的窗台上发现有半袋已开封的甜蜜素。执法人员于当日委托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奶豆腐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3月10日锡林郭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抽检的奶豆腐中检测出了甜蜜素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270块奶豆腐和278瓶黄油,没收违法使用的甜蜜素100克;

2.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奶豆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黄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此案已办结并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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