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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成功为网络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39万元

2021-08-02 20:2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谢谢你们,退回的28900块已经到账了。”7月14日,湖北省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来自江苏南京李先生的回复,至此,江苏、江西两地3名消费者共计5.39万元经济损失全部追回。

事情要从7月8日说起,当天下午,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凤山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平台转办的一起投诉,称此前在某网店充值了3万元的购物卡,结果现在网站打不开,客服也联系不上,商家电话也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公司地址投诉至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独有偶,接连又有2起来平台投诉某商家虚假发货、无法联络,所投诉对象都指向同一家公司,即联系地址为罗田县凤山镇饼子铺村的某家科技公司,三起投诉金额高达5万余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凤山市场监管所接诉后,工作人员迅速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收集三起投诉者的消费凭据并了解相关诉求,在理清事件脉络后,立即前往该网店登记住所地址进行实地探访。几番周折,执法人员找到了网店的实际负责人王某。

经查实,王某2020年以位于饼子铺村的公司名义,注册主营生活小家电、茶具、化妆品等类目产品的网店,2021年7月因经营不善擅自关闭网店。此间,王某在网店的宣传页中称消费者可通过预付卡充值现金的方式,获得优惠券返现、可低价购买商城产品,三名消费者每人充值3万元用于商城购物,至投诉时,仍有共计5.39万元的余额未使用。公司负责人王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该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欺诈行为。王某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关闭网店、没有作出妥善安排又让消费者无法联络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涉嫌欺诈。王某应当立即退回涉事消费者预存余额。

随后,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的调处下,经与三名消费者逐一核对消费金额后,该涉事公司就纠纷事宜与三名消费者达成调解。至7月14日,在市场监管局的见证下,该公司将预付款余额5.39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退还至当事人原付款账户,消费者表示谅解同意撤销投诉。(方元 李慧 朱成斌)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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