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的周先生很困惑,自己所在的单位近期在清查员工经商问题,本以为与自己无关,但是单位却告知他,其名下有一家公司,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周先生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从未注册公司,名下怎么会有一家公司,为尽快解决问题,周先生向平阴县市场监管局反映了这个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调取了周先生名下这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原始档案,经过核对,周先生发现注册登记档案中使用的身份证,是他在2013年11月份丢失的身份证。这时周先生恍然大悟,自己丢失的身份证被别人冒用,于是周先生请求县市场监管局帮助。
县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登记档案中的信息,与当时的代办人刘某取得了联系,经调查,刘某曾供职于某科技公司,当时的公司经理刘某某给予他周先生的身份证以及注册登记材料,要求其注册该公司,注册登记时,周先生也未到场,材料中的签字也都不是周先生签署,并且该公司租赁场所的合同也是伪造。
核实了这一情况后,县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的进行了社会公示。
但是,执法人员在征询税务部门意见时,发现该公司曾领取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且周先生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发票不知去向。
鉴于上述情况的严重性,涉案的刘某某、刘某均已涉嫌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身份证、虚开发票、冒用或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经审批后,县局依法将该情况移送平阴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受案,并在积极侦破过程中。
今年以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职尽责,严厉打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李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