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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市政工程、电力工程场所内的特种设备相关问题

2020-11-14 22:04: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2020年3月3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市政工程、电力工程场所内的特种设备相关问题,2020年3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法条中所说的“市政工程工地”具体定义是什么?“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哪些属于市政工程工地?比如国家牵头的高速公路建设,电力设施的建设所用的特种设备由谁来监管?

答:市政工程工地界定问题,请你查看“安委办函[2006]45号”。而高速公路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该是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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