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有关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电动车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与生产销售单位签订承诺书856份,在前期广泛宣传的基础上
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现通报6起典型案件如下:
案例一:
8月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甘垛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电动自行车厂涉嫌存在销售无标准的电动四轮车的行为,现场对该厂库存的电动三四轮车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自身和所有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品牌电动三轮车的3C认证、电动三四轮车的合格证以及电动车的购销台账等资料,分局执法人员从网上查到了金迪、恩途、永冠等三个品牌的电动四轮车标准目录,但未找到广程牌电动四轮车的标准目录,分局要求当事人向公司进行索要,遭到厂家拒绝。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二:
8月1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电动车销售门店存在涉嫌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违法行为,现场对涉案8辆电动车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该门店销售的小鸟电动车共8辆(型号为TDT529Z的电动自行车5辆,型号为TDT530Z的电动自行车3辆),其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容量为30Ah。实际上8辆电动自行车电池盒的尺寸匹配的是48V、20 Ah铅酸电池的尺寸,电源接口匹配的是铅酸电池的电源接口,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同尺寸和接口的锂电池,门店负责人未能提供。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第十二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的规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三:
8月1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电动车销售门店存在涉嫌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现场对涉案5辆电动车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该门店销售的雅迪电动车共5辆(型号TDT1225Z的电动自行车1辆,型号为TDT1215Z的电动自行车4辆),其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容量为24Ah。实际上5辆电动自行车电池盒的尺寸匹配的是48V、20 Ah铅酸电池的尺寸,电源接口匹配的是铅酸电池的电源接口,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同尺寸和接口的锂电池,门店负责人未能提供。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第十二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的规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四:
8月1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电动车销售门店存在涉嫌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现场对涉案1辆电动车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该门店销售的小羚羊电动车共1辆(型号TDT519Z,其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容量为20Ah。实际上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盒的尺寸匹配的是48V、20 Ah铅酸电池的尺寸,电源接口匹配的是铅酸电池的电源接口,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同尺寸和接口的锂电池,门店负责人未能提供。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第十二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的规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五:
8月1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甘垛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电子元件厂时,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70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全部为2020年8月11日从山东某加工厂购进的,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标准为GB17761-1999,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无论是从其标注的标准还是从外观上观察,都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库存的70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六:
8月1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电动车销售门店在营业场所宣传电动自行车产品时,使用了“小羚羊,钛能跑,跑得远首选小羚羊”的宣传用语,该经营户的行为涉嫌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供稿: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