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针对某企业未变更登记超范围经营(非许可类)、某复合肥外包装标识未向消费者告知需要知晓的内容投诉,湖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按照对市场主体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照《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对以上两当事人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到市场主体称赞。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精神,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的“店小二”精神,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发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容错清单》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容错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容错清单》。
执法机构经核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容错清单》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改正情况,执法机构核实确认纠正情况后,不予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容错清单》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合法、合理执法提供更精准适用依据,为更好服务企业群众、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更具体内容要求。(宋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