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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广东省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09-25 11:30: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度广东省车用汽油、柴油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

(一)抽查检验的产品品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二)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同一销售者销售的同标号同批次油品。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4.承检机构在抽样、复检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二)抽样方案。

本次抽样由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时应采用随机的方式选择抽样地点,在经营者销售的汽油、柴油产品中抽取所需样品,避免特意抽取特定加油站的油品。

在油库抽样时,按GB/T4756-2015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处抽取样本。

抽样时对每一个监督总体,随机抽取2组样本;其中,第1组样本采用购买方式,用于检验;第2组作为备样封存在被抽样经营者处。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随机抽取2组样品,经征得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无偿提供,全部带回检验机构。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2.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有效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商品名称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车用汽油

1

研究法辛烷值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2

抗暴指数

 

 

 

3

铅含量

 

 

 

4

馏程

 

 

 

5

胶质

 

 

 

6

硫含量

 

 

 

7

苯含量

 

 

 

8

芳烃含量

 

 

 

9

烯烃含量

 

 

 

10

氧含量

 

 

 

11

密度

 

 

 

12

蒸气压

 

 

 

车用柴油

1

硫含量c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2

酸度c

 

 

 

3

水分

 

 

 

4

运动黏度

 

 

 

5

凝点

 

 

 

6

闪点c

 

 

 

7

十六烷值c

 

 

 

8

馏程c

 

 

 

9

脂肪酸甲酯含量

 

 

 

10

10%蒸余物残炭

 

 

 

11

密度

 

 

 

12

总污染物

 

 

 

13

多环芳烃

 

 

 

 

六、判定原则及结果适用

(一)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判定本次抽检不合格,否则判本次抽检样本未发现不合格。

(二)车用汽油中蒸气压项目检验结果>60kPa的,判定本次抽检不合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车用汽油蒸汽压指标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三)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抽检结果对被抽样经营者依法查处,如有依据表明该产品不合格系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导致的,应对该款产品的供货商进行立案调查。

七、复检工作安排

被抽样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申请复检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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