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检百科>>质检业务>>业务职能>>

外贸相关企业应关注报检新规

2010-06-22 17:20: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与代理报检企业息息相关,代理报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由于与代理报检密切相关,也必须给予关注、主动配合。

   一是在委托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选择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目前代理报检市场良莠不齐,还客观存在着无资质的“二代理”甚至是个体户代理,他们靠一部传真机以揽货为生,揽货后再转托代理报检企业,少数外贸业务员为了蝇头小利,偏偏喜欢无资质的个体代理户,很多涉及代理报检业务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发生即与此有关,由于其非检验检疫机构行政相对人,事发后往往难以追溯,外贸企业的利益难以维护。在此基础上,还可尽量挑选优秀代理报检企业或A级代理报检企业,他们在检验检疫机构的评级最高,管理比较规范,以确保自身利益。

   二是订立统一格式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代理报检企业如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则应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由于有些进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在报检事宜上完全依赖代理报检企业,在操作中又不签订细致的违约责任条款,最终许多因代理报检企业的失误导致的处罚只能由进出口企业承担。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关注自身利益。代理报检企业在代理权限和期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报检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就要求作为委托人的广大进出口企业密切关注代理报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需要亲自处理的事项应该及时办理,而不是一托了事,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