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行政主体,检验检疫机构要主动作为。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合法利益。宣传不能仅仅局限于代理报检企业,还要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家喻户晓,作为新规定的相关方,身为“委托人"的广大进出口企业也与新规定密切相关。促使代理报检企业在知法的基础上自觉遵守新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代理报检义务;同时作为相关方的广大进出口企业也要做好自身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报检资料,依法进行委托,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代理报检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新规定做好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审批、例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告知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同时对代理报检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应让广大进出口企业知晓,促进代理报检质量提升。
三是规范自身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新规定在强调代理报检企业的行为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强调规范了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审批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从第八条受理开始到第十一条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首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注册审批、例行审核等工作。《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