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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本协议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指南 2: 1991第6版"关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的通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名词术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与上述指南中所绘出的定义有相同的含义,但要考虑到服务不属于本协议覆盖领域。

  为本协议之目的,应使用下述定义:

1.技术法规

  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其有关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注释: ISO/IEC指南 2中的定义不是采用独立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模块"系统上的。

2.标准

  由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反复使用,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性的非强制执行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注释:
   ISO/IEC指南2中规定的术语包括产品、加工和服务。本协议只涉及与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本协议中标准定义为自愿性文件,技术法规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本协议还包括建立在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

3.符合性评定程序

  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

  注释:
   符合性评定程序除其他外,还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

4. 国际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至少向所有成员的有关团体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5. 区域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仅向部分成员的有关团体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6.中央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部门或其所述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注释:
  欧洲共同体的情况适用中央政府机构的规定。但是欧洲共同体内部可以建立区域性机构或符合性评定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本协议有关区域机构或符合性评定体系的规定。

7.地方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以外的政府机构(如州、省、郡、镇、市等)及其各部或部门,或其所述活动上受上述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8.非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外的机构,包括具有法定权力实施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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