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 青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施行后,2015年印发的《暂行办法》中的制定依据、登记机关、一址多照、证明材料等内容已不符合《条例》规定,且《条例》制定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自主申报、标准地址库建设、标准地址相关信息在线核对、证明材料、一址多照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较多新规定,须制定新的海南省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主要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条例》等为依据,共19条,从自主申报承诺制、标准地址库建设和运用、标准地址相关信息在线核对、经营要求、填写要求、自主申报承诺制适用除外情形、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址多照,以及分类监管、综合监管、强化失信惩戒、信息公示共享等方面,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强化监管进行细化规定。
在落实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改革举措中,《办法》延续《条例》中确立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明确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自主申报承诺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信息化手段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一标三实”等相关信息在线核对通过的,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办法》结合近年来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实践,明确了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标准地址库在线进行核对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等。此外,《办法》还规定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区分自有房屋、租赁他人房屋、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住宅等不同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在完善便捷准入的相关规定中,《办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等特殊经营场所的规范不够完善的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允许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同时,规定了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规范性。《办法》规定了海南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多部门建立健全地址动态更新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登记平台与标准地址库对接;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等在线进行核对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源头解决地址和住所(经营场所)“不规范、不存在”等问题,防范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风险,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办法》以投资关系、集中办公区、托管等方式适用“一址多照”的情形,明确了集中办公区管理职责以及托管机构适用情形等,既有利于放宽经营主体的登记条件、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规范了对“一址多照”的监管。
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中,《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的经营主体进行不同比例、频次的抽查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局长陈术颖表示,该局将加速“海南e登记”住所登记模块改造,加大力度推动与标准地址库系统对接,优化住所申报在线比对规则和机制,修订住所托管、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完善机制,更好地统筹准入便利和风险防控,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