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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合规提示

2025-08-13 12:12:59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农药广告(尤其是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的发布作出合规提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广告行业营商环境。

提示提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提示还提出,必须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另外,提示禁止断言功效安全。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

提示明确,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等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同时,提示明确,禁止说明有效率。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此外,提示还明确,不得作出无效退款承诺。《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表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驱蚊花露水、蚊香液、蚊香片等驱蚊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均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消费者在购买农药类驱蚊产品时,应注意甄别农药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内容,选择合规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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