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期,某县民政局在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要求竞标人满足“近3年承担过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的资格要求,即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业绩。省市场监管局认为这项要求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求该县民政局纠正此行为。
该县民政局的做法并非个例。招投标过程中优先考虑特定企业、对部分企业准入设置高门槛、针对特定经营主体给予优惠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问题,“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形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与完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公平竞争制度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要基础。只有构建科学完备、系统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更好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性生态,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确保公平竞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至关重要。所谓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对于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确立以来,在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现实中,像前文所述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阻碍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阻碍。
为回应市场关切,2024年6月,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细化,特别是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做出重要调整,赋予市场监管部门更大的审查权限,并提出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都纳入该审查框架之中,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尊重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而能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重要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方式,有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落地,从源头防止不当干预市场竞争,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为进一步细化《条例》内容,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从而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实施办法》配合《条例》的相关要求,在全国基本构建起兼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促进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法贵必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强化担当精神和改革思维,健全规则体系,夯实制度保障,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审查标准,不断增强制度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条例》和《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充分释放公平竞争审查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制度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