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闫锡坤)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的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4项适用原则,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判定标准,提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同时,对食品监管、网络交易监管等12个市场监管领域70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化、清单化规定。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触及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提出免罚不免责,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
《指导意见》拟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