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丁 莹)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在其官方网站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为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提出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中的“情节严重”。一是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两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三是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的;四是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五是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考虑,并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取消其检验资格。
同时发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指出,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34%。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别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是重型货车环保达标监管的重要环节。重型货车未按要求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将导致大量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直接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编制说明指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地方也无取消检验资格认定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情节严重情形规定,其中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各地规定不同、尺度不一。另外,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没有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规定。
2024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弄虚作假机构。
据了解,此次意见征求工作截至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