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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彰显法治温度

2025-02-11 16:41:44 中国质量报

□ 岳 倩

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种行政处罚方式,是市场监管部门在长期实践中探索的柔性执法方式,在保证执法“尺度”的同时,又彰显了执法“温度”,将有效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两个《清单》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寻求行政执法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具体行动,确保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另外,不知晓政策细节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微经营主体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的重要原因。两个《清单》对12种不予处罚违法行为的明确,给予经营主体及时改正、自我纠错的机会,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讲解,进一步彰显了监管部门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柔性监管理念。这有利于增进监管方和相关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提高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两个《清单》的发布,将有效避免“类案不同罚”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发布清单,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提高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公正度,这也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此外,由于两个《清单》中涉及到的食品行业经营主体体量庞大,其落地实施将有效提升执法效率,减少行政资源浪费。

值得强调的是,“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的实施,并非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非“随便网开一面”,而是行政执法机关从过去注重于重罚转向了刚柔并济的管理方式,并不影响法律刚性。两个《清单》的制定基于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充分考虑,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前提,合法、合理、合情设置免罚条款及适用情况。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时,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在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些做法都是在推进柔性执法的同时,把握好法律界限的体现。刚柔并济的执法,将更好地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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