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细化从轻减轻处罚裁量因素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规定3.0版正式施行
本报讯 (记者蔡美萍)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升级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3.0版(以下简称“3.0版免罚轻罚规定”),并于今年2月起正式施行。
3.0版免罚轻罚规定包含一个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附件清单。其中主体部分由原来的17条扩展至27条,分为总则、适用情形、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实施程序、附则6章。清单部分将不予处罚清单由55项扩展至77项,减轻处罚清单由21项扩展至44项。
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重点作了5个方面的完善。首次细化从轻减轻处罚裁量因素。依法增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掌握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5个方面的判断标准,既给予执法人员具象化适用指导,又防止执法人员过度滥用造成“当严不严”。比如,第15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了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完善不予处罚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等5个不予处罚方面裁量因素进行再细化、再完善。比如,明确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2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突出综合裁量原则。比如,第9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情节轻微,按照法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的,可以综合裁量减轻行政处罚。第20条在此基础上,专门列明11个重点监管领域裁量要素指引。强化合规经营指导。比如,第5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电话、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也可以通过制发行政提示书、建议书、约谈书等形式。优化实施程序。比如,第23条规定,对减轻处罚的案件及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但综合裁量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办案机构或者办案机关进行集体讨论。
两张清单除了数量扩充外,重点作了3个方面的完善,实现了“三个更”。更精准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从执法办案系统抓取近两年出现的200多项高频违法行为,科学评估论证后纳入两张清单。充分听取基层建议,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民营经济重点关切、轻微违法较为高发、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关指引的食品、广告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梳理补充相关轻微违法行为,实现轻微违法行为应入尽入。更科学区分轻微违法行为。全面排除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确保清单所列行为轻微。针对同类型违法行为,区别设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体现责任与处罚对等。区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重点关注平台内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突出清单民生导向。更严谨界定免罚轻罚条件。坚持合法性原则,科学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体现“无过不罚”“小过轻罚”“大过重罚”的基本立场。坚持指导性原则,详细列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应予考虑的具体因素,为基层执法提供具象化指引。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3.0版免罚轻罚规定的培训解读,征集发布典型案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更好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