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直面突出问题,回应企业诉求,传递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信号。
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涉企行政检查还存在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
乱检查之“乱”,根源在缺少规范。过去,一些行政部门在工作总结中会将执法检查数量、频次作为体现政绩的依据。这种追求“量”的做法很容易导致“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引发经营主体抱怨和不满。现实中,更多经营主体希望杜绝不合理的随意检查,精简不同行政部门内容相似的重复检查,把精力尽可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中。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制定了一些规范准则,让行政部门涉企检查方式更科学、态度更负责,实现检查提质增效。
如何控制检查的“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合理选择检查方式很重要。《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综合查一次”就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比如,在餐饮行业的检查中,执法部门就可以对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无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这些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严控现场检查等,也可有效减少检查的数量和频次。开展检查要以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为参照,不能搞“一刀切”。对于经营比较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减少检查频次,对于管理不规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则要加强管理,增加检查频次。《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行政检查会占用企业人员、精力,特别是现场检查,会打乱企业生产经营节奏,因此,《意见》明确,要严控现场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在控制检查的“量”的同时,也要提高检查的“质”,更加注重检查全面有效。《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关于检查程序,《意见》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意见》强化执法规范,提出“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做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检查的随意性,规范检查按程序进行。《意见》还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此次出台《意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推进《意见》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实现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市场活力不断释放。
【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