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妍菲 张 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的一份表扬工单,诉求人许先生来电感谢该局多次为其协调解决装修售后问题。事情起因为许先生在贺州市八步区上海街某公司花费3.5万元购买门窗,但安装的窗户没有达到约定规格,且窗户的面积与实物的面积相差8平方米。许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不愿意退款,许先生来到八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收到投诉后,八步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投诉人。经了解,许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后,又下单了整房封窗,装了一半后许先生查看该窗户发现型材规格达不到约定的2.0,与装修公司联系协商无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许先生房子装修工地的石膏板并未按照约定使用泰山牌防潮石膏板,但窗户型材规格是否达到2.0,还需查看厂家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取样送检。在与装修公司负责人余先生约谈中,其声称窗户是代销产品,其产品质量由厂家负责。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第一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但在赔偿金额上未达成一致。
不久,该局再次组织投诉人许先生和被投诉人余先生进行二次现场调解。执法人员认为双方矛盾焦点在于装修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型材,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遂采取“聊天式”的方式进行调解。“余先生,贵公司不是第一天承揽装修工程了,保证装修材料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是公司应尽的义务,更是建立良好口碑的基础。”经执法人员耐心沟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和解,被投诉人在应付工程结算款上减少1.1万元,投诉人支付剩余装修款项1.28万元,双方终止装修合同,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