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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谕之后惩戒要跟上

2020-12-18 11:17:16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劝谕函,对迪卡侬、狼爪、Lafuma(乐飞叶)、哥伦比亚、THE NORTH FACE(北面)等品牌冲锋衣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公开劝谕,请这些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劝谕函的背景是,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前不久共同组织了一次功能服装(冲锋衣)比较试验,结果显示,一些样品的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宣传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嫌疑。11月8日,消协组织公布了比较试验结果,同时将结果向相关企业进行了函告,要求就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0天后,天津市消协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已经对宣传内容进行修改,但仍有一些企业依然我行我素,未做更改。于是,该消协对上述企业进行公开劝谕。

劝谕函中,天津市消协请存在问题的冲锋衣品牌生产销售企业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诚进行整改,并于12月24日前将纠正情况书面函复。

三地消协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涉事企业能否在函告限期内落实整改,还不好说。毕竟,消协组织并非强制机构,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问题企业进行揭露、批评、劝谕,而无法采取更有威慑力的强制措施。显然,要让问题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进行彻底整改,劝谕之后还须有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跟进才行。

事实上,作为非强制机构的消协组织在劝谕完成后,也并非全无作为,任由问题企业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它可以发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为消费者伸张正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消协组织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适用情形。

不过,我国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才具有发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意味着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比较狭窄;而仅以“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划定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标准,则未能彰显公共利益考量因素。这种局限性也影响到司法实践。我们注意到,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并未出现多少公益诉讼案例,在许多地方消协公益诉讼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这一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尚未真正彰显和发挥出来。

其实,如果觉得走司法途径比较麻烦,消协组织还有更为简单有效的方法来启动后续惩戒措施——向拥有强制力的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推动后者采取进一步的惩戒行动。前述一些功能服装企业之所以在被通报和劝谕后,仍不知悔改继续进行虚假宣传,主要原因在于它们没有把缺乏强制力的消协组织放在眼里。若消协组织直接将信息传递给相关监管部门,其劝谕与监管部门的执法惩戒及时对接,那么问题企业就有所忌惮,不敢乱来了。监管部门拥有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当然,监管部门不能等着消协组织提供信息,而应主动作为,与其加强沟通协作,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只有监管部门时刻高举后续惩戒利剑,形成全天候、全方位、无死角的威慑力,市场经营主体才不敢盲动,并逐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整个市场也才能健康发展。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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